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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3字号:[ ]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05〕175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的

规定(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12月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 试行 )

        师德是学校校风学风的重要组成部分,师德建设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学校决定在教师职务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教师考核评优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现规定如下:

  一、有以下情况者,取消教师职务岗位上岗资格、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和教师考核评优资格:

  (一)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者;

  (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散布传播有违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者,在课堂教学中以个人对社会不满情绪误导学生者;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具有黄、赌、毒不良行为者,或对学生宣传迷信者;

  (四)在学校中讥讽、歧视、侮辱学生,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身心造成影响者,或以任何理由对学生实施性侵犯证据确凿者;

  (五)向学生偷漏考题,或者协助学生考试作弊者,或诱导学生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者;

  (六)对教育教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导致学生强烈不满者;

  (七)在学生招生、就业、考试、奖惩等工作中,有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者;

  (八)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者;

  (九)败坏教师形象和声誉,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者。

  二、凡因上述现象在聘期内取消教师职务岗位上岗资格者,取消教学资格,均下浮一级职务岗位(助教降到试用期),在最低津贴岗位上试用到聘期结束,如对所出现的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予以改正,在新聘期依据条件进行聘任,最高不得超过原有职务津贴岗位,并停止申请再高一级职务岗位资格一次;如出现上述现象距聘期完成不足半年者,以上否决过程在新聘期执行;对于不深刻认识错误,并不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或再次出现同类现象者,永久取消岗位聘任资格,并依法停止聘用合同。

  三、凡因上述现象取消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教师考核评优资格者,对于认识错误深刻并改正者执行一次。

  四、对于上述师德错误现象依确凿证据予以确认,相关教师依据证据可以申诉。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六、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

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 试行 )

  教学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教师的教学状态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学校决定在教师职务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教师考核评优工作中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现规定如下:

  一、有以下情况者,取消教师职务岗位上岗资格、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和教师考核评优资格:

  (一)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学校的正常教学任务或应急教学任务者;

  (二)未经批准无故未完成应承担的教学任务者;

  (三)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四)对教师授课质量的学生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者,学生、督导员及同行评估三者综合评价不合格者。

  二、因上述现象取消教师职务岗位上岗资格者,在聘期内降到下一职务岗位的最高职级试聘完成该聘期,如未再出现以上现象者,在新聘期开始依据条件恢复原聘任职务和职级岗位,同时取消申请高一级职务岗位一次;如出现上述现象距聘期完成不足半年者,以上否决过程在新聘期执行。

  三、在助教职务岗位出现上述现象者,按照试用期一年执行,一年期满未再出现上述现象者,恢复原职务职级岗位,取消其申请高一级职务岗位一次。

  四、由于上述现象取消教师考核评优和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执行一次。

  五、本规定教学包括研究生课程教学、本专科课程教学和成人教育课程教学。

  六、教学事故依据《首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认定。对于一般和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按《首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七、对于上述教学错误现象依确凿证据予以确认,相关教师依据证据可以申诉。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九、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工作管理  规定通知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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