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简介 工作动态 理论之窗 职业道德 文化建设 《首医》报 新闻网 社会实践 联系我们
首页 职业道德 > 活动动态
活动动态
  部门简介
  工作动态
  理论之窗
  职业道德
  文化建设
  《首医》报
  新闻网
  社会实践
  联系我们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学术行为规范预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3字号:[ ]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11〕248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

学术行为规范预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学术行为规范预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22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首都医科大学

学术行为规范预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学术荣誉,强化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保证学术自由,杜绝学术不端,尊重学术的诚信和圣洁,建立学校学术行为规范预警监督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都医科大学整体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和以首都医科大学名义从事的学术活动,所涉及人员包括首都医科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医务人员、全体学生、全体兼职人员、全体博士后人员、全体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术行为主要包括:

  (一)学术资格申请:为获得学历学位、专业职务岗位聘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及维护、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及维护、院士资格申请及维护等方面所从事的学术活动。

  (二)学术成就发表:以论文、专著、教材、研究报告、文献综述、学术评论、学术会议报告等方面正式发表以展示成就的学术活动。

  (三)学术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申报、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等方面成果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四)学术支持申请: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位授权点和培养点、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科研基金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方面政策和经费资源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五)其他学术活动:包括参与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第四条  学术行为应该是高尚的行为。学术行为不端导致的学术腐败是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最严重的腐败,是导致学校落后、倒退、乃至死亡的腐败。

  第五条  学术行为规范表现在三个层面,即学术道德约束、学术制度约束和相关法律约束,其中学术道德约束是自律的基础,学术制度约束是他律的保障,相关法律约束是规范的压力。

   

  第二章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责任

第六条学术行为规范是实现学术道德约束、学术制度约束和相关法律约束的重要基础。建立有效的学术行为规范,建立学术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学术行为规范的文化环境,是形成良好学术氛围推进学校学术发展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学校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界定学术行为活动,制定学术行为规范内容和要求,建立学术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形成有效的学术行为规范管理和监督;强化学术风气,强调学术道德,鼓励学术诚信风尚,宣传学术道德典范,形成学术圣洁的氛围。

第八条  学院(包括临床医院,以下统称“学院”)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学科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一级学科载体的功能作用,结合本学科领域的特点,细化学术行为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学术行为规范的各项制度,开展学术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学术风气,强调学术道德,鼓励学术诚信风尚,宣传学术道德典范。

第九条  学系(教研室/科室)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学科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一线学科载体的功能作用,落实学术行为规范的要求,鼓励学术诚信风尚,树立学术道德典范。

第十条  学科团队带头人(指教研室/科室内研究团队带头人)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带领学科团队推进学科建设的进程中,身体力行,实践学术行为规范要求,树立学术诚信风尚,加强学术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出现。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努力践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要求,强化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育,在切实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基本内容要求认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学术行为规范责任理念,负责任地管理学生学术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严格防止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

  第十二条  学术人员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提高自身学术道德修养,树立学术道德的自我规范和约束意识,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建立良好学术氛围。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完成理论、知识和能力学习的同时,提高自身学术道德修养,实践学术行为规范的要求,保证在学术行为活动的过程中坚持学术行为规范原则,努力成为学术道德修养高尚的学子。

第三章学术行为约束责任

  第十四条在学术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学系(教研室/科室)、学科团队带头人、导师、学术活动人员和学生,都有学术行为的约束责任,从而实现杜绝学术行为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发生。

  第十五条  学术行为约束责任主要包括基础责任、主要责任、监督责任、形式审查责任、审核责任,各责任内容如下:

  (一)基础责任是指,个人或团队学术行为中直接执行者所产生的学术责任,为所有责任体系中的原始责任。

  (二)主要责任是指,对个人学术行为负有直接指导义务者的责任,以及团队学科学术带头人应负有的学术行为责任。

  (三)监督责任是指,学术行为人所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学院、学系(教研室/科室)、学科负责人,对学术行为监督管理的责任。

  (四)形式审查责任是指,学校、学院对学术行为人的相关学术水平表达资料负有的核实责任。

  (五)审核责任是指,学校对重要学术行为的审查核准责任。

  第十六条  所有学术行为的约束,应以个人学术道德约束为基础,同时形成学科团队和导师监督、学系(教研室/科室)监督、学院监督的三级监督的机制;对于重要的学术行为,特别是跨出学校的学术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形式和内容核查机制,以保证杜绝学术行为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发生。

  第十七条  学术资格申请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学历学位申请过程中,对于提交的培养过程的所有资料、实验数据、文章发表和学位论文的学术诚信,研究生和学位申请人负有基础责任,导师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二)在专业职务岗位聘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及维护过程中,对于提交的工作过程、学术业绩和文章发表的学术诚信,专业岗位和专业职务申请者负有基础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三)在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及维护过程中,对于提交的工作过程、学术业绩和文章发表的学术诚信,导师资格申请者负有基础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学校研究生院负有资格审核责任。

  (四)在院士资格申请过程中,对于所有提供资料的学术诚信,院士资格申请者负有基础责任,学院负有主要责任,学校人事部门负有监督责任,学校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学术成就发表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各类论文、文献综述、学术评论、研究报告发表过程中,对于所发表文献文章的学术诚信,文献文章第一作者负有基础责任,文献文章的责任作者和学生指导教师负有主要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监督责任。

  (二)在专著和教材编写过程中,对于所编写专著和教材内容的学术诚信,专著和教材编写者负有基础责任,本校主编或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校科技处和教务处分别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申报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项申报和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报过程中,对于科技成果奖项和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者或申报团队第一申报人负有基础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对于重要奖项的申报学校科技处负有审核责任。

  (二)在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申报过程中,对于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者或申报团队第一申报人负有基础责任,成果所属课程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或成果所属专业所在学院院长负有主要责任,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处负有监督和形式审查责任,学校负有审核责任。

  第二十条  学术支持申请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学位授予学科点申报过程中,对于所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基础责任,申报学科团队所在学系(教研室/科室)主任或学院院长负有主要责任,申报学科所在学院负有监督责任,学校研究生院和医院事务管理处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学校负有审核责任。

  (二)在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和工程中心申报过程中,对于所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团队第一负责人负有基础责任,申报团队所在学院院长负有主要责任,申报团队所在学院负有监督责任,学校科技处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学校负有审核责任。

  (三)在各级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对于申报基金项目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者或申报团队第一负责人负有基础责任,申报者或申报团队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申报者或申报团队所在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申报者或申报团队所在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对于重点或重大科研基金项目申请学校科技处负有审核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评价与交流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受邀以学校推荐专家名义参与各类学术评价过程中,对于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学术诚信,参评专家负有主要责任,专家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学系(教研室/科室)负责人和学院院长负有提醒监督责任,在重大评审活动中学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负有提醒监督责任。

  (二)在具有学校名义的学术活动或者是以学校专家名义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过程中,对于所交流内容的学术诚信,会议主办团队负责人和参与学术交流的专家负有主要责任,会议主办团队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学术交流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有提醒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实落实学术行为约束责任的监督机制,针对各类学术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当事人承诺和相关责任人联签制度。

第四章学术行为约束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教学委员会、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等受校长办公会议委托,负责相应领域中的学术行为约束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专门制度,规定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的告诉程序,学术行为约束的责任追究程序,以及各相关行为和责任的处理程度界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所有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告诉,均应经由必须的处理程序审核决定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在学术行为约束责任的追究中,对于基础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同时处理,对于监督责任、形式审查责任和审核责任者实行连带责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发现在学术活动中有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现象,在第一时间不予制止和不上报者,实行加重处罚并不得酌情处理。

第五章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术管理预警△监督规定通知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2年1月18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隐私声明 网页纠错 联系我们 访问网址  
Copyright 首都医科大学党委宣传部 新闻中心
地址: 北京右安门外西头条 10 号 邮编: 100069 电话: 010-83911040 联系我们:shmzhf@cc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