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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3字号:[ ]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11〕249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

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2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首都医科大学

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学术荣誉,强化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保证学术自由,杜绝学术违规,尊重学术的诚信和圣洁,及时、准确、规范处理学术违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都医科大学整体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和以首都医科大学名义从事的学术活动,所涉及人员包括首都医科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医务人员、全体学生、全体兼职人员、全体博士后人员、全体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术行为主要包括:

  (一)学术资格申请:为获得学历学位、专业职务岗位聘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及维护、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及维护、院士资格申请及维护等方面所从事的学术活动。

  (二)学术成就发表:以论文、专著、教材、研究报告、文献综述、学术评论、学术会议报告等方面正式发表以展示成就的学术活动。

  (三)学术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申报、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等方面成果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四)学术支持申请: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位授权点和培养点、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科研基金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方面政策和经费资源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五)其他学术活动:包括参与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第二章学术行为违规界定

  第四条学术行为违规包括:学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

  第五条  学术行为失范是指在学术活动中,由于相关知识不足、学术意识不够严谨等原因,而出现的非主观故意的轻度学术违规行为,其结果未侵犯他人学术权利,也不造成对于学校的不良影响。

  第六条  学术行为失范主要包括:

(一)在学术资格申请中盲目或投机性超越自我现实、夸大自身申请条件、过度自我评价业绩。

  (二)在学术成就发表中学术态度不严肃、行文或编著不规范、引注不规范、单纯追求数量和形式、学术会议组织或参加不规范、主观安排学术成就发表、学术评价与批评有失公允。

  (三)在学术成果申报中偏离学科学术方向、编凑成果申报内容、过度评价成果申报意义、主观安排学术成果申报。

  (四)在学术支持申请中无明确建设与研究目的、偏离学科学术方向、编凑建设或研究内容构成、编凑学科与研究基础、无能力完成建设与研究的申请。

  (五)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控制学术资源、不发扬学术民主。

  第七条  学术行为不端是指在学术活动中,为了实现自身或者所在团队最大学术利益,置学校学术行为规范于不顾而出现的主观故意的中、重度学术违规行为,其结果或侵犯了他人的学术权利,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

  第八条  学术行为不端主要包括:

  (一)在学术资格申请中编造申请条件、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造假支撑材料、托关系影响评审过程。

  (二)在学术成就发表中抄袭他人成就、剽窃他人成果、篡改或伪造支撑材料、侵占他人业绩和成果、重复发表或出版同一成就、垄断学术成就形成资源和过程、垄断学术会议。

  (三)在学术成果申报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占他人业绩和成果、篡改或伪造支撑材料、垄断成果形成和申报过程、同一成果在同一级别多次申报。

  (四)在学术支持申请中编造申请条件、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就或成果、造假申请支撑材料、托关系影响评审过程。

  (五)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垄断学术资源、拒绝学术民主。

  第九条  学术行为腐败是指在学术活动中,以经济手段或者权力资源作为交易,实现自身或者所在团队包括学术利益在内的相关利益,其结果或侵犯了他人的学术权利,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

  第十条  学术行为腐败主要包括: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的行为基础上,有行贿和受贿的行为,有学术或行政权力交易的行为,有学术或行政掌控资源交易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行为约束失职是指在学术行为规范约束责任链中,对于所应担负的学术行为规范约束责任不予重视失于管理,而客观形成被约束对象在学术活动中出现学术行为违规。

  第十二条  学术行为约束失职主要包括:各级学术管理责任者出现学术规范教育失职、学术行为监督责任失职、学术告诉受理程序失职和学术违规处理结果失职。

第三章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与处理

  第十三条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组织: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由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教学委员会和岗位聘任委员会等工作体系分别依据职能范围予以负责;各学院(临床医院)的相应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范围的相关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涉及学校职能管理和技术支持保障部门人员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由学校机关事务委员会行使学术调查和处理职责,对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部门:学校科技处、研究生院(学位办)、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分别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教学委员会和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办公室,行使学术行为违规告诉处理的管理职责;各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和学校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行使同级学术违规告诉处理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程序:包括告诉、初核、立案、调查、处理等五个处理阶段。

  第十六条  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

  (一)告诉人员: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人员可以是知情者、发现者和约束责任者,约束责任者在发现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成为事实情况下必须启动告诉程序。

  (二)告诉形式:知情者或发现者可以利用书面和网络的举报信形成告诉,举报信可以是实名也可以是匿名;约束责任者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形成告诉,书面报告必须是实名。

  (三)接诉部门: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处为学校接诉部门,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和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为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接诉部门,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和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告诉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应立即向学校相关职能部处报告。

  第十七条  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初核:

(一)初核责任部门:学术行为违规现象中的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告诉,由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或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初核,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告诉由学校科技处及相关职能部处负责初核。

  (二)初核时间:接到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后,相关责任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告诉初核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告诉初核程序。

  (三)初核结果:依据本规定进行的告诉初核,如果初核结果为告诉失实,则告诉处理程序终止并做文书档案处理;如果初核结果为学术失范,则启动学术失范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如果初核结果实有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可能,则告诉处理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四)初核结果复核: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或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对所接告诉的初核结果,经相应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后成立;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处所接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告诉初核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后成立。

  第十八条  学术行为违规的立案与调查:

  (一)立案:对于经初核后进入立案调查的事件,由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处负责在3个工作日完成立案程序,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主任批准签署意见后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组形成、调查方案形成、调查过程实施、调查资料分析论证、调查报告形成。

  (三)调查时间:学校科技处及相关职能部处在事件立案后30个工作日完成事件调查程序。

  (四)调查意见:调查组以调查报告形式形成调查意见,经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处讨论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应委员会讨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

(一)处理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应委员会,根据立案事件调查组的意见和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处的意见,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二)处理结果: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和政策,决定相关立案事件的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与执行:对于调查确认有关告诉失实的事件,终止处理程序,撤销立案,由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部处进行善后处理;对于调查确认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事件,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由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处负责执行学校的相关决定。

  第二十条  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申述:当事人或事件相关人员对于学校处理决定和处理过程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处提出申述,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部处在确认申述有新的超越学校决定依据的证据时,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校相关委员会,启动事件复审程序;对于没有新的证据的情绪申述,学校科技处及学校相关部处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程序中实行利益相关者回避原则。

  第四章 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术行为违规处理与处分原则:

  (一)尊重事实真相: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和处分应充分尊重事实,确保处理与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可靠,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处分。

  (二)依法依规处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履行必须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形成规范的处理和处分过程。

  (三)教育和处理相结合:要坚持教育为基础,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情节轻微者以教育为主以促使其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事件在严肃处理的同时也要加强教育,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学术失范的处理:对于在告诉初核过程中确认为学术失范的事件,由初核责任部门确定当事人学术失范的内涵和定性,由学校或学院主管领导与当事人或事件主要负责人正式谈话,如果当事人或事件主要负责人是校管干部则进行诫勉谈话,要使相关人员对所存在的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并对相关的错误进行纠正。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的处分:对于确认为学术不端的行为,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撤销所获得的学术资格并停止学术资格申请1次;责令收回所发表的学术文章或著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责令撤回学术成果的申请或建议撤销所获得的学术成果;责令撤回学术支持的申请或建议撤销所获得的学术支持资源;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度,给与学术职务、行政职务或党籍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术腐败的处分:对于确认学术腐败的行为,除执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各项处理措施之外,解除岗位聘任直至解除合同聘用,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者送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六条  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处分:对于确认学术行为约束失职者,在处理基础责任者的同时,对主要责任者做减轻一级处理,对监督责任、形式审查责任和审核责任者严厉批评,对于事件所涉及的各级学术行为约束失职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  在学术行为违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事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或威胁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二十八条  在学术行为违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事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学术管理违规△规定通知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2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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