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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评价与交流行为的约束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23字号:[ ]
  

  (一)在受邀以学校推荐专家名义参与各类学术评价过程中,对于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学术诚信,参评专家负有主要责任,专家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学系(教研室/科室)负责人和学院院长负有提醒监督责任,在重大评审活动中学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负有提醒监督责任。

  (二)在具有学校名义的学术活动或者是以学校专家名义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过程中,对于所交流内容的学术诚信,会议主办团队负责人和参与学术交流的专家负有主要责任,会议主办团队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学术交流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有提醒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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